关于征求《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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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注明反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于10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无为市无城镇幸福路26号无为市城市管理局(邮政编码:238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指定邮箱或通过无为市人民政府网站“征集调查”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人:蒋颖 联系电话:6610244
电子邮箱:2403735712@qq.com
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docx
无为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结果反馈
《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9月13日向市直各单位、各镇、无为经济开发区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十条反馈意见。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依据 |
1 |
明确规划区四至界限,明确无城镇、福渡镇、泥汊镇规划区范围。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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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标题由“无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改为“无为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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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含无城镇、福渡镇、泥汊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查处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规划区内”改为“城镇开发边界内”。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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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条“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改为“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工作。”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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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监、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监、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协助工作。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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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七条“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其管委会为巡查发现责任人”改为“中心城区外镇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其属地政府和管委会为巡查发现责任人。”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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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条“尚未规划验收的在建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违法建设巡查发现责任人。”此内容删去。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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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八条“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建立快速查处责任机制…改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建立快速查处责任机制。责任人巡查发现当事人正在涉嫌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同时上报属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城管局。属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个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依法核查处置,责任人予以协助, 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城管局。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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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条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中建议删去同时由责任人单位牵头落实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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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七条“尚未规划验收的在建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违法建设巡查发现责任人”改为“尚未规划验收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证的在建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违法建设巡查发现责任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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